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30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3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39202451.29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9202451.2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
2、将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3、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市××新区湖滨居委会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宿国用(2014)第207号】及附属设施(地下室、车库、车位等);
4、依法查封登记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市湖滨新区精英商务大厦××房产及附属设施(地下室、车库、车位等);
5、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案外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本案查封的上述资产的处置提出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卫庆
审判员  王守东
审判员  张叶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