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标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535号
申请人:江苏标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UTQ669,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西城华庭B#号楼1-2810。
法定代表人:梁存真。
被申请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TCUQX8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丽景名苑18幢334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周宇。
被申请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85970276D,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银桂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红。
申请人江苏标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某分公司、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标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某分公司、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7.7917万元。申请人江苏标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标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7.7917万元,冻结期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盼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