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且原告未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