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银桂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85970276D。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东辛庄村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TQHKB47。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1)赣国仲字第1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58592.6元,申请执行费12986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3年2月2日,本院立案后即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截止到2023年3月24日共提起3次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个,无可用余额。查封青岛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资产(养猪大棚4个,料塔20个,电压器1个,发电机1套,干湿分离机1套,隔膜气压罐1套,仓库1栋,办公楼1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将被执行人青岛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3年3月9日,办案人员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法院的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国仲字第1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