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2377号
申请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东辛庄村东8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赣国仲字第1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平度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赣国仲字第108号裁决书指定由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