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民初1786号
原告:***,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海东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海东市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需申请劳动仲裁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小芬
书 记 员  汪小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