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987号
原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2268011347,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105798R,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一楼裙楼商业部分东侧2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06元,全额退还原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