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民初2682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9号53号楼2**2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西营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川(口)至官(亭)路病害整治工程CG-SG1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青海省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川(口)至官(厅)路病害整治工程CG-SG1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4元,减半收取计14662元,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