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278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西营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