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278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西营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