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多吉晒什点、青海久丰矿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04民初959号
原告:乔多吉晒什点,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互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久丰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98501455Y,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60号3号楼117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69313Y,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恒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DBQ12,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是建设西路8号玲珑湾10号楼1单元1132室。
法定代表人:谢九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33300MA759G1976,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什点与被告青海久丰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恒玛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什点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什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13元,全额退还原告乔多吉晒什点。
审判员马永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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