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3)青2323民督2号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库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3年8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在泽库县同赛一TSEPC-1标段处打工,共务工50天,已产生劳务费17500元,经由被申请人***出具欠条为证,现两名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劳务费。故要求被申请人***、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7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7500元。
申请费237.5元,免予收取。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