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3)青2323民督5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平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库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3年8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在泽库县同赛一TSEPC-1标段处打工,共务工36天,已产生劳务费12600元,经由被申请人***出具欠条为证,现两名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劳务费。故要求被申请人***、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2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2600元。
申请费115元,免予收取。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