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6222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办公楼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