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6222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办公楼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