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奥天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奥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民终1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奥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0号1号楼18层30-1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奥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天公司)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5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奥天公司支付工程费用332970元。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1)青0104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奥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双方庭前共同确认的工程款为前期拆除工作的工程款20000元及水电部分工程款100000元,即双方无争议、共同确认的工程价款为120000元。对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量原审法院委托青海保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而后原判仅认定了双方有争议、进行了鉴定的工程量,在计算总工程款时漏算了双方无争议的120000元工程款,***基于原判支持了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等没有提起上诉,但漏算双方无争议、***业已完成的工程量会损害其合法权益,二审无法直接加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4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294元,退回青海奥天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