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6991号
原告:青海奥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07456938X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0号1号楼18层30-1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申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74596871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2号楼3层10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奥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申基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奥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奥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