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交通检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5636号
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双山西路3067号章丘城市文博中心H栋楼一层C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1855185Q。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告:青海省交通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8TNX3H,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中小企业创业园办公楼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惠世元。
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交通检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玉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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