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科宏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33420942C,住所地龙马潭区金井湾。
法定代表人:陈科宏。
被执行人:**建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00300C,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邹舜。
关于泸州科宏工贸有限公司与**建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泸州科宏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0970元及违约金;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受理费3097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于2022年8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网络账户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经于2022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四、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也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咏生
审 判 员 唐溢若
审 判 员 王根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书 记 员 王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