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临港开发区梓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23幢3层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0MA6BAR0C4U。
经营者:王相碧,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廖翎壹,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00300C。
法定代表人:邹舜,总经理。
关于宜宾临港开发区梓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建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20民初4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宾临港开发区梓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71495.23元,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无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两条财产线索,本院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宜宾金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普安县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普安县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款不存在,被执行人在宜宾金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收款未结算,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56000元及执行费等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2)渝0120执4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鲍仲容
审 判 员 胡克中
审 判 员 张 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琳
书 记 员 尹 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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