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553号
原告***,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红全,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欣,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褚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