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汇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4319号
原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俞红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浓,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广,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飞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