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06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号E-1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