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06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号E-1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