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586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