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徽商大酒店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02执4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F512室,组织机构代码:7762928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徽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徽商大厦1幢501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B05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徽商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民终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7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55433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以(2020)浙04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嘉兴徽商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2019年12月31日对其实施拘留。2019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0年04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40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

执行员冯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