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2924号
原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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