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678号
原告:***,男,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庙泾新村50号。
负责人:吴飞。
被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F512室。
负责人:吴飞。
原告***与被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盛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