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20民初16081号
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圣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受理反诉原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合并审理,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悦、席圣超,被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本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人民币(下同)110,500元;3、判令被告按每日100元标准支付逾期竣工赔偿金,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解除之日止;4、判令被告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合同解除赔偿金3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5888弄305室的房屋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70,000元,工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期支付各阶段费用。但时至今日,经原告积极催告和协商后,被告仍未竣工,导致原告房屋至今未完成装修,荒废在此,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平公司)针对本诉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是原告导致的。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归还装修款110,5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是在签订合同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的,对应的施工项目已经超过了110,500元,请求返还装修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同意支付赔偿金,是因为原告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完工,在2018年5月10日,地坪浇,地坪浇筑完成之后不符合其要求,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延期竣工不是被告造成的,原告的这个诉请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对原告的诉请4不认可,解除的原因是原告造成的,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对诉请5不认可,本案的装修工程进入尾声,就剩下电器的安装,原告以地坪不符合其要求解除合同,原告的诉请都是恶劣的行为。
同时,被告(反诉原告)美平公司针对反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装修余款55,968元;2、判令***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金3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关于奉贤区海马路5888弄305室房屋的装修服务合同,合同总价为170,000元。在合同施工过程中,***不遵守合同约定,不断变更合同事项。2018年4月,***又变更地坪漆为水泥砂浆找平。2018年5月10日,在地面施工过程完成后,***以地面施工不够光滑为由要求美平公司停止后续所有装修施工。至此,美平公司已经完成水电工、泥工、木工和油漆工,工程结尾还剩安装电器设备阶段。美平公司多次要求***配合安装施工,但***拒绝配合致使装修延宕至今。现***以美平公司延误工期无法完成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装修工程款,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导致目前状况,主要是***的恶意行为所致,故美平公司提起反诉。
***针对反诉辩称,美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违反了装修合同的工期,产生了相应的违约。美平公司在双方对于具体的沟通中没有做到沟通的要求,拒绝进行施工,且向***发送了结算书,要求解除合同,***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并未在诉讼前要求解除合同,应当驳回反诉的诉讼请求,美平公司陈述的工程进度与事实不符。
原、被告双方针对各自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提供的应当扣除项目明细两份,证明美平公司未完成项目应当扣除。美平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是***自行制作的。对此本院认为,该两份明细为***自行制作,美平公司未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2、美平公司提供的增加、减少工程明细,证明***需要再支付工程款55,968元。***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是美平公司自行制作的。对此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是美平公司自行制作的,且***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3、美平公司提供的楼梯扶手承包合同、收据、照片一组,证明根据变更记录表,是双方签字确认的,美平公司根据***的要求寻找第三方定制了楼梯,楼梯现在在加工厂家处,是待安装状态。***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认为是美平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协议,不能看出是否用于本案工程,美平公司也没有将楼梯进行施工,仅有一张收据也不能证明产生了费用,即使产生了,也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对此本院认为,该证据并无***的确认,系美平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美平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楼梯与本案工程有关,且***对此均不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
另,根据美平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装饰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含增、减项目)的工程款进行鉴定。鉴定单位于2020年3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系争工程已完工部分(含增减项目)的工程价款为122,317元。鉴定单位于2020年3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补充鉴定意见》,载明:一、现根据2020年3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期间的要求,对图纸设计费及施工管理费两项内容出具书面补充说明:1、图纸设计费,根据合同清单约定为5,000元;2、管理费,根据鉴定单位鉴定的结算金额122,317元,结合合同金额170,000元,计算完工比例为71.95%,其合同清单约定管理费为6,000元,6,000×71.95%=4,317元;二、综上所述,鉴定单位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结算金额122,317元,加上本次图纸设计费、管理费共计131,634元。***对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美平公司对鉴定意见认为管理费、图纸设计费应当计算入内,楼梯虽没有安装,但已经定做完成,也应计入,其他没有异议;对补充鉴定意见没有异议。综上,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均予以确认。
另,根据***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单位对系争工程部分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鉴定申请书,本院向***确认后,依法撤回该鉴定委托。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查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日,***与美平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美平公司承接***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合同总价款为170,000元;工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工程由美平公司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工程款付款时间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51,000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59,500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51,000元,验收通过当天支付8,500元;因美平公司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美平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美平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美平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美平公司应赔偿给***100元;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合同;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20%赔偿,解除本合同;其他约定为……3、如***无变动,则无增项,4、第三批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向美平公司支付工程款110,500元。系争工程已完成了水电工程的验收。
另查明,施工过程中,***于2019年1月24日提出变更原合同约定的环氧地坪项目,经双方确认变更为水泥砂浆找平。后双方对地坪施工标准发生争议,***与美平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此事。2019年5月8日,***说:“我一点到,等我到了确认过地面再开工。”美平公司说:“当初浇地坪之前为什么不说,一次谁也做不了那样的工艺,那是用清漆在上面涂了一层的,在浇地坪之前我就说了,水泥、黄沙、石子找平的,无论谁做,这道工艺是少不了的,无论你以后怎么做,这道工艺怎能少。”***说:“怎么没说,我问过你,改成水泥砂浆做水泥坪,是不是也能实现自流坪的那种光滑效果?你说可以,所以我才改成水泥坪。想到要做光可能会费工夫,所以没跟你讲价,照环氧地坪的价格一平做水泥坪;要是你早说做不光,谁会让你做。这样能住人?埋头施工就不替人想想能不能住人?而且签合同和王超说的,就是这种水泥坪,光面的。说你们在400多号有一家也是这样做的,做出来效果很好,自己做的不知道吗。现在不要跟我扯了,就问你一句,能不能做成那种最初说的水泥坪,不能做,我也不勉强你做,就此完工,做到哪里算哪里了。不要想在上面用漆,要的就是纯水泥坪,不是漆,用漆,房子就废了,要陪的。纯水泥坪,光面的,能不能做,就这一个问题。”美平公司说:“我凭良心说没有给400多号那家做过这样的地坪,人家都在上面铺地板的,除非在上面做一层水泥自流坪。做水泥自流坪必须建立在地面找平基础上,你那样毛地面怎么能做自流平。我现在做的水泥砂浆找平,符合施工要求,随便谁来验收。”***说:“不要跟我讲工艺,我不懂工艺。我要的是表面光滑的水泥坪。这样才能不需要铺地板就直接住人。这是我的需求,从和王超谈合同开始,一直到和你改方案,一直就是这个要求。我当时还跟你确认过,你不是说水泥砂浆做的水泥坪,也能做光,也能达到自流平的效果。”美平公司说:“只有你三番五次改变方案,我们从一开始施工就按合同来做的,没有半点不按合同施工的。现在本来就很光滑的。”***说:“合同不能改?谁规定的?我是甲方,没有施工之前更改需求这个权力都没有?现在光滑?你的光滑是这个意思?”美平公司说:“自流平很薄的,你当初毛地面有4公分厚,自流平水泥是做不出来的。没有人说合同不能更改,但必须支付更改后的费用,合同合理。做人必须要讲道理。”***说:“55不是你要求的吗,不要降价了,我降价了吗?我照环氧地坪的价格让你做水泥坪,我不讲道理了?你要是嫌不够,当时就提啊。这个价格不是你要求的吗?我的不是?我不讲道理?岂有此理啊。”美平公司说:“你就是要做自流平,做前也要用水泥找平的,你55元你认为高吗,基本平掉了。”***说:“当时跟你确认过,能不能做到光,你说可以,所以才做,做水泥坪,55确实算高,你现在又跟我说不行?我跟不上你的思路了。”美平公司说:“当初按原方案做环氧地坪,地面不,地面不找平你怎么能做出来效果坪现在的市场价是60一平方米。”***说:“不要提环氧地坪,其实最初和王超说好做的就是你仓库那种光的水泥坪。纯水泥坪。”美平公司说:“那合同写的非常清楚,环氧地坪工艺。”***说:“设计师写错了,我发现错误第一时间提出来了,改成水泥坪。”美平公司说:“怎么可能写错你都不知道,当初开工没多久,我就提醒过你,做环氧地坪前,地坪要,地坪要水泥砂浆找平里没算找平的费用,后来你才说的不做环氧地坪了。”***说:“我开始不知道环氧地坪是用漆的,不能用在室内,我一直以为王超和我说的就是叫环氧地坪。后来我知道环氧地坪是什么,就第一时间改了。”美平公司说:“至于现在的情况,只能在做一次水泥自流坪了。”***说:“我真搞不懂你是怎么想的,你的意思是我不想出找平的钱,才不要环氧地坪?这东西致癌知道吗?”美平公司说:“出租房有人做过环氧地坪的不少的,它开始做的时候味道确实很大,干透了就没味道了。”***说:“在你看来焦点是我加不加钱问题,在我看来是说好的你们做不到,中途要求加钱的问题。不想说了,现在等明天才哥来给我一个方案吧,无非是做不做,怎么都行,做么再多几天,不做么,赶紧完工,不想搞事情。”美平公司说:“没人强迫你一定要做环氧地坪的,更改方案当然可以。”2019年5月10日上午,美平公司说:“地面问题,你可申请第三方来验收,上海市装饰协会,来专业人员来评估,第一价格,第二施工质量。可以5月10日后停止施工,只昨天厨房台面安装了,因为人家货已发到现场了,不可能不装的。做人做事要凭良心,你家无论在哪个环节上,都按规范施工,没有什么偷工减料的。”***说:“在你眼里我不讲良心吗?吴工你自己摸着良心自问一下,我扣你钱了吗?项目改动,你要加的钱有没有都加给你?做窗帘盒你米数不够,我主动给你买木材,这是我主动给你减少麻烦?其实这个不该我买的,你难道不领情?石膏线我说了多少次不要做,最后你还是做了要挡线管,我不是一样出钱了吗?其实这个钱不该花的。你水电做完验收,很多地方我是不满意的,我为了支持你工作,想想也就算了,当场签收了,当场给你钱让你好向公司交差,我支持你工作,你难道一点都不领情?卫生间那么大淋浴只做了85公分,你不方便改,我也算了不要你改了,你一点都不领情?我这个项目那么简单,无非是水电,厨卫,刷墙,做地面,这四大项目而已,为什么你要做的这么难?”
又查明,2019年5月10日凌晨02时02分,***通过微信群(绿地香颂305号施工群)向美平公司发送信息,称:正式告知,请现场注意从五月十日开始,为避免造成后续可能的经济损失,在地面施工问题,你方没有给出最终解决方案并由双方确认之前,请不要进行后续任何项目的施工,若因你方擅自作业造成的任何项目费用,都讲由你方自行承担。美平公司遂于当日停工。另,当日,***从美平公司处取走两把钥匙中的一把。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对于***以地坪问题没有解决导致其无法居住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2019年8月19日的庭审中即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系争施工合同于2019年8月19日解除。但对于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施工过程中,***对原合同及预算清单中约定的地坪施工提出异议,和美平公司协商变更了地坪的施工方式,变更为水泥砂浆找平,该施工工艺与水泥自流坪并非同一工艺。后双方因对地坪施工的争议导致合同解除:***认为,变更时美平公司跟其说水泥自流坪太贵,要加钱,其不同意,美平公司建议可以用水泥砂浆找平代替水泥自流坪,可以做到不起灰,结果地坪施工后其发现地坪是毛坯水泥地,会起灰,无法居住使用,要求美平公司整改,美平公司却不同意整改。美平公司认为水泥砂浆找平是符合施工要求的,也做到了不起灰,原告认为不符合,要求美平公司停工,且不提供安装的设备,导致后续安装工程无法进行。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将地坪施工从环氧地坪变更为水泥砂浆找平,美平公司已经按约完成了水泥砂浆找平的地坪工程项目,***虽提出地坪存在起灰的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故本院对***的意见不予采信。***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综上,***认为美平公司地坪施工不符合要求故要求停止施工,并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因此而导致双方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解除,***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该违约责任为合同总价款的20%,经本院询问,***及美平公司均对该合同条款及违约金标准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美平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34,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要求美平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赔偿金3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各自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美平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对于与美平公司辩称系因为***频繁地提出变更导致是施工逾期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美平公司对变更项目是否影响工期未能举证,从本案装修的实际情况看,也并无明显的增加工程,故本院对美平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因系争工程合同由于***原因提前解除,且因***已于2019年5月10日要求美平公司停工而实际停工,***亦于当日收回房屋钥匙,故美平公司应当向***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5月10日,按每日100元标准计算的逾期交付违约金共计1,000元。
对于***提出的系争工程的质量问题,***在本院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申请撤回鉴定,系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由其自行承担法律风险。***未能举证证明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要求返还全部已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鉴定,美平公司已完工部分的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应为131,634元,***已付110,500元,尚欠21,134元工程款未付,故本院对美平公司要求***支付装修余款21,13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美平公司提出的楼梯已经定做完成,尚未安装,但要求***承担楼梯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系争工程中楼梯安装尚未进行施工,美平公司主张的楼梯也未送至系争房屋内,***对美平公司主张的楼梯是否为***定做楼梯持有异议,综上,本院对美平公司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已于2019年8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逾期交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人民币21,134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34,000元。
五、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50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0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案件鉴定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00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姝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倪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