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同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粤0607民初4323号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大庆同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粤0607民初4323号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大庆同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7民初432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乐平工业区A区17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693413811。
法定代表人:卢伟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大庆同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民营科技园南一路401号-4综合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5239989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同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65元、诉讼保全费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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