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0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化鑫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金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与被执行人安化鑫鑫矿业有限公司、湖南金诺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70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湘0702执43号案件终结。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