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2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
法定代表人:**。
执行委托代理人:***,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与被执行人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70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702执109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