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与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821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216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村。
投资人高吉波,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与被执行人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082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支付合同报酬6万元及违约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在201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执行款9万元;二、其余损失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82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可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