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1执3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青云桥村铁坞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5063399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百丈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89650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杭州富阳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111执3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