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浙0111行初87号
原告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89650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002506152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区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以案件已实质性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