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博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世博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欧特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世博园***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08号附21号5-3、4。
法定代表人:王鹤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里福尼亚州圣拉菲尔市麦金尼斯街111号(111McInnisParkwaySanRafael,CA,USA)。
代表人:凯文·拉腊(KevinLara),该公司副总裁、助理总法律顾问兼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世博园***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以下简称欧特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的(2019)渝0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欧特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世博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不超过14套,并非24套。重庆市社保局开具的证明显示,世博公司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员工数量为16-22人不等,在原审法院2017年7月保全时实际员工为17人,除去从事行政、财务和司机等职务的人员,从事设计的员工为14人,故世博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不超过14套。另外,原审法院根据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的19台电脑推算出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为24套,该推算方法错误,同一台电脑同时安装有2个及以上版本被诉侵权软件的,应按1套计算。(二)原审法院认定的侵权赔偿金额过高,忽略了市场价格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并且没有以重庆地区的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重庆地区,根据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推进行业BIM应用的通知》(渝设协字[2018]第13号),对于Autodesk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以红头文件的方式统一协调价格,对于50人以下的企业为4.5万元/年,提供二十余种软件供使用(包括涉案软件),不限台套数并且提供售后服务。法院在对著作权法定赔偿金额裁量时,应当以此价格为参考依据。(三)世博公司为小型企业,其使用涉案软件的影响小,原审判决裁量金额时未考虑企业规模,采用和大型企业相同的标准,显失公平。
欧特克公司未作答辩。
欧特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欧特克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世博公司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欧特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2.判令世博公司赔偿欧特克公司经济损失540400元;3.判令世博公司承担欧特克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40000元;4.判令世博公司在《人民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上书面向欧特克公司赔礼道歉;5.判令世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欧特克公司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事实
2005年4月14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06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6-125-535,作品名称为AutoCAD2006和用户指南,完成年份为2005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06年6月13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07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6-363-178,作品名称为AutoCAD2007和用户指南,完成年份为2006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07年5月18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08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6-576-172,作品名称为AutoCAD2008和用户指南,完成年份为2007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09年5月28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10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6-984-218,作品名称为AutoCAD2010,完成年份为2009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10年5月10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11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7-211-002,作品名称为AutoCAD2011,完成年份为2010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11年6月13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12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7-393-098,作品名称为AutoCAD2012,完成年份为2011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13年6月3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14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7-729-537,作品名称为AutodeskAutoCAD2014,完成年份为2013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二)有关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
1.世博公司基本情况
世博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股东为鲍华兵、刘云龙、王鹤鹏(其中王鹤鹏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园***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居住社区、商业街区规划咨询。
2019年4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其上载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及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世博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原审庭审中,世博公司为进一步证明其系小型企业,提交了《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其中,《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显示,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世博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最多时为22人,最少时为16人,2017年7月缴纳社保人员数为17人。另,该社保证明尾部载明,其所列缴费人数不含当月申报新增但尚未缴费的人员。《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显示,其打印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世博公司参保人员为17人(列明了起始参保时间),未显示具体查询起止时间。
2.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2017年6月19日,原审法院依法受理了欧特克公司诉案外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重庆分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11月7日做出(2017)渝0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业已生效。该判决事实查明部分载明:在原审法院对案外人泛华公司重庆分公司实际办公场地内的计算机上使用涉案软件的相关信息(包括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以及卸载、删除时间)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经查,保全现场共有电脑57台,其中2台电脑仅有显示屏没有主机,1台电脑为打印机服务器,因此,实际办公电脑为54台。世博公司的工作人员王鹤鹏称,世博公司租用泛华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场地办公,证据保全电脑中编号为A17-A20、B19-B22、C1-C13共21台电脑系世博公司所有。为查明事实,原审法院调取了世博公司与泛华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共同租房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即泛华公司重庆分公司)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A-18-1.2.3.4号房的房屋权利人[浩荣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世博公司)对该房屋充分了解并愿意与甲方共同承租,用于纯办公用途。此外,协议还就双方的办公人数比例、费用分摊比例、共同租赁期间等内容作了具体约定。
根据《计算机抽查情况》、保全时拍摄的照片及当事人共同确定,在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的21台电脑中,有3台电脑(即编号C05、C06、C08电脑)因设有开机密码无法检查操作。能够开机检查的18台电脑中,有2台电脑没有安装涉案软件(即编号A17、A19电脑),其余16台电脑均安装了涉案软件。具体安装情况如下:有2台电脑安装了AutoCAD2007软件(即编号B22、C07电脑),有3台电脑安装了AutoCAD2008软件(即编号A20、C10、C12电脑),有6台电脑安装了AutoCAD2010软件(编号即A18、C02、C09、C10、C11、C12电脑),有1台电脑安装了AutoCAD2011软件(即编号B21电脑),有1台电脑安装了AutoCAD2012软件(即编号C13电脑),有6台电脑安装了AutoCAD2014软件(即编号B19、B20、B21、C03、C04、C10电脑)。另,编号C01号电脑中的AutoCAD2010软件仅在“开始”中“程序”界面显示了软件名称,但无法打开运行。其他能够运行的被诉侵权软件中,“产品信息”或“产品许可信息”界面均显示了该软件的许可名称以及序列号等信息,如“AutoCAD2010”“AutodeskAutoCAD2014”“356-72378422”等;点开部分AutoCAD软件的“关于”界面,该界面中载有“AUTODESK”“AutodeskInc.ALLrightsreserved”等字样。
原审庭审中,世博公司表示,编号为B19-B22、C11-C13的电脑并非世博公司所有。对此,世博公司解释称,世博公司与案外人泛华公司重庆分公司合署办公,办公区域混同,而王鹤鹏只是员工监事,其对实际情况并不清楚,在原审法院对其进行询问时,他并没有一一查看电脑使用情况,其确认行为不能代表世博公司。
另,欧特克公司提交的保全照片显示,编号C13电脑“开始”中“程序”界面显示有AutoCAD2006-SimplifiedChinese软件名称,编号B19电脑“开始”中“程序”界面显示有AutoCAD2008软件名称。
(三)涉案软件的功能及市场价格
百度百科对于涉案软件的描述为:AutoCAD(AutodeskComputerAidedDesign)是欧特克公司首次于1982年开发的自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用于二维绘图、详细绘制、设计文档和基本三维设计,可以用于土木建筑、装饰装潢、工业制图、工程制图、电子工业、服装加工等多方面领域。现已经成为国际上广为流行的绘图工具。AutoCAD系列软件目前包括但不限于2006/2007/2008/2010/2011/2012/2014等版本。
欧特克公司官网对于涉案软件的功能描述为:1.广泛的二维文档,一组广泛的图形、编辑和注释工具生成二维文档和图形;2.创新的三维设计,使用三维建模和可视化工具来创建和交流几乎所有设计;3.个性化体验,使用专业化工具组合,以及利用AutodeskAppStore中的扩展程序来自定义AutoCAD;4.联网协作,通过桌面、浏览器和各自设备访问图形,共享和使用来自Navisworks、必应地图等的数据。另,该官网载明了欧特克公司中国大陆各地办公室及其授权经销商的联系方式,其中,授权经销商的级别分为经销商、金牌、白金、ISV,垒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属于白金级授权经销商。
2006年4月27日,案外人太阳电子通讯电线(苏州)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苏州怡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5套AutoCAD2006网络版软件,每套单价28000元。2006年5月16日,苏州怡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太阳电子通讯电线(苏州)有限公司出具两张“货物名称”为“AutoCAD2006软件”、规格型号为网络版、金额总计1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7年12月7日,案外人罗德里化工石油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产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2套ARS(AutoCAD2008)中文版加带速博应用一年,每套单价21000元。2007年12月12日,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罗德里化工石油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出具“货物名称”为“AutoCAD2008中文版加带速博应用一年”、金额总计42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08年1月9日,案外人徕卡测量系统(武汉)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武汉凯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CAD软件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3套AutoCAD2007简体中文版软件,每套单价26800元,优惠价25800元,另赠送使用培训。2008年3月17日,武汉凯德科技有限公司向徕卡测量系统(武汉)有限公司出具七张“货物名称”为“Autodesk软件”、金额总计77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9年7月3日,案外人贵州丰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3套AutodeskAutoCAD2010正式商业版软件,每套单价29800元。2009年8月11日,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贵州丰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货物名称”为“完整版软件”、规格型号为ACAD2010、金额总计894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2年12月27日,案外人山东省临沂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合同中为买方)与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6套AutoCAD2011单机版软件,每套单价10000元。2013年2月19日,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省临沂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出具六张“货物名称”为“AutoCAD2011软件”、金额总计1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3年11月7日,案外人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3套AutoCAD2012软件,每套单价15000元。2013年11月22日,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货物名称”为“AutoCAD2012软件系统”、金额总计4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1月8日,案外人地质矿产部地质工程勘查院(合同中为买方)与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4套AutoCAD2014商业New(单机)软件,每套单价16200元。另约定,售后服务包括:就软件产品使用疑难问题提供电话、传真、邮件响应、卖方派遣工程师到卖方培训。2014年2月24日,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地质矿产部地质工程勘查院出具“货物名称”为“完整版软件”、规格型号为AutoCAD2014、金额总计64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9月10日,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推进行业BIM应用的通知》(渝设协字[2018]第13号),该通知附件1《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欧特克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发展2018-2019年度应用解决方案》载明:本方案拟在2018年9月15日前发布,在2019年12月31日前,会员单位遵循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本方案。参与方案的会员单位签署期限为三年的协议,按年固定缴纳当年的软件授权使用费,即可享受协议期内的正版化和信息化权益。对不同类型的会员单位实行不同的年费标准。欧特克公司授权重庆火线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方案的服务单位,负责参与单位签订商务合同,提供相应的销售服务。具体年费标准为:(1)50人以下勘察设计单位(A类),年费为45000元/年;(2)51-100人的勘察设计单位(B类),年费为105000元/年;(3)101-200人的勘察设计单位(C类),年费为225000元/年;(4)201-400人的勘察设计单位,年费为360000元/年;(5)超过400人的勘察设计单位,年费不低于600000元/年,具体标准另行“一对一”协商确定。欧特克公司将向参与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软件套装(含Revit、AutoCAD、3dsMax等26种软件),套装数量参考参与单位缴纳的年费金额和欧特克软件产品价格而综合核定,核算价格将低于当期的市场销售价格。2019年6月11日,重庆火线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垒知科技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另,欧特克公司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律师费40000元,提交了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向其出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编号24904867),该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律师费”,备注内容为“欧特克公司诉世博公司AutoCAD案”,金额总计4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欧特克公司的注册地在美国,故应当依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鉴于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鉴于欧特克公司是设立于美国的企业法人,其在美国进行的版权登记显示其系本案所涉软件的著作权人,而中国与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欧特克公司的涉案软件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本案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在本案中,欧特克公司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受到保护,且双方在诉讼中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视为双方对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原审庭审中欧特克公司、世博公司的陈述和世博公司的答辩,双方对于欧特克公司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以及世博公司在电脑上装载了被诉侵权软件没有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世博公司实际侵权电脑数量问题;(二)责任承担问题。
(一)本案世博公司实际侵权电脑数量问题
生效判决事实认定部分载明,世博公司与案外人泛华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共同租房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承租办公场地。在法院对案外人泛华公司重庆分公司前述办公场地内的计算机上使用涉案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世博公司的工作人员王鹤鹏认可证据保全电脑中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共21台电脑系世博公司所有。经查,王鹤鹏系世博公司股东兼监事。世博公司为证明王鹤鹏陈述不属实、世博公司实际用于从事设计的电脑不会超过14台的事实,向原审法院举示了《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经查,虽然《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载明2017年7月即原审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时世博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为17人,但该社保证明亦载明其所列缴费人数不含当月申报新增但尚未缴费的人员,即存在实际人数与缴费人员数不一致的情形。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世博公司提出与原审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时其员工人数仅为17人且实际用于从事设计的电脑数量仅为13台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鉴于王鹤鹏系世博公司股东兼监事,对世博公司办公情况具有一定了解,在无相应反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证据保全电脑中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共21台电脑系世博公司所有。
根据生效判决书认定事实及其卷宗所附《计算机抽查情况》、保全时拍摄的照片及相关当事人共同确定,在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的21台电脑中,有2台电脑没有安装被诉侵权软件(即编号A17、A19电脑),有3台电脑(即编号C05、C06、C08电脑)因设有开机密码无法检查操作,有3台电脑(即编号C01、C13、B19)在“开始”中“程序”界面显示了软件名称,且编号C01电脑无法打开运行软件。世博公司是编号C05、C06、C08电脑的所有者,在原审法院保全过程中,其不提供开机密码,导致原审法院无法查明该3台电脑的软件安装情况,故欧特克公司认为应推定该3台电脑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编号C01电脑,其仅在“开始”中“程序”界面显示名称但无法打开运行软件,原审法院认为,在“开始”中“程序”界面显示名称,这一现象说明该电脑中曾经较大可能实际安装过被诉侵权软件,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名称相同但内容不同的其他的“AutoCAD”软件,因此,应认定该电脑曾经实际复制侵权的软件。同理,编号C13、B19电脑在“开始”中“程序”界面显示有被诉侵权软件名称,亦应认定该电脑曾经实际复制侵权的软件。综上,在世博公司所有的21台电脑中,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的电脑总计19台。
(二)责任承担问题
欧特克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世博公司未经欧特克公司许可安装、复制涉案软件,也没有向欧特克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欧特克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1.关于停止侵权
本案中,世博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停止侵权,故,欧特克公司要求世博公司停止侵权并删除或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载体主张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赔偿责任
本案中,世博公司未经许可安装复制侵权软件的数量与欧特克公司软件市场销量下降数量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故可按照复制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乘以权利人发行该版本软件单位利润,来计算欧特克公司的实际损失。至于软件数量确定问题。根据之前的分析评述,在世博公司所有的21台电脑中,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的电脑总计19台。欧特克公司主张,对于编号C05、C06、C08电脑因需要密码无法开机检查的情形,应按正常开机电脑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比例予以推定;对于同一台电脑中同时安装了一款软件的多个版本的情形,仅对其安装的高版本软件按比例推算,对其他低版本软件各按一套计算。按欧特克公司主张的推算方法,世博公司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应该为:一套AutoCAD2006软件、二套AutoCAD2007软件、四套AutoCAD2008软件、八套AutoCAD2010软件、一套AutoCAD2011软件、一套AutoCAD2012软件、七套AutoCAD2014软件,以上共计24套。
关于软件价格和单位利润的问题。原审庭审中,欧特克公司举示了若干销售合同及其相关支付票据,拟作为其主张软件市场价格的计算依据,但原审法院注意到:1.涉案软件存在网络版、单机版等多种版本,各版本软件的价格应当有所差异,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诉侵权软件的具体版本;2.涉案软件销售合同中所显示的价格包含培训、登门故障维护等售后服务;3.涉案软件在新一版本上市后,按照市场规律,旧版本的价格会下浮,且经过一定期间后,旧版本即不再公开销售;4.世博公司安装各套被诉侵权软件的实际时间无法确定,因而无法确定侵权发生时保全电脑中各套涉案软件的实际市场价格。综上,原审法院虽然能够推算出侵权软件数量,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保全电脑中各套涉案软件的实际市场价格,即无法确定权利人发行各版本软件的单位利润,进而无法计算欧特克公司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原审法院注意到以下的因素:1.软件的性质。涉案软件是欧特克公司出品的一种产品解决方案软件,它与其他应用软件的最大的不同就是可以使用该软件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尤其是对于建筑设计企业或类似企业来说,没有涉案软件或者类似的设计软件,其企业成本将大大增加。2.软件的许可使用价格。虽然欧特克公司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直接证据,但也可以反映出涉案软件发行当年的许可价格。3.软件购销合同中的许可期限均为永久授权。欧特克公司提交的软件销售合同中均没有对软件许可使用期限作出限制,因此其合同售价均反映的是软件的永久使用授权的价格。4.软件购销合同中的价款包含售后服务的对价。欧特克公司提交的大多数软件销售合同中均约定了培训、登门故障维护等售后服务,因此合同约定的软件售价包含了售后服务的对价。5.世博公司的主观状态。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世博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上安装涉案软件是为了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属于商业性使用,由于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软件系合法取得或得到欧特克公司授权、许可,故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6.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造成的后果。从世博公司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企业规模来看,世博公司复制并使用涉案软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7.侵权数量。从原审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看,推算世博公司实际侵权软件数量为24套具有一定合理性。8.虽然涉案软件存在多个不同的版本,但各版本之间是功能扩展及完善的关系,各版本软件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异。9.被诉侵权软件在涉案软件各版本的分布状况。虽然原审法院推算世博公司侵权软件套数多达24套,但其中AutoCAD2008软件占四套、AutoCAD2010软件占八套、AutoCAD2014软件占七套,上述软件占侵权软件总数的较大比例,且发布时间较远,市场价格下浮幅度较大。10.关于合理费用的问题。虽然欧特克公司仅举示了律师费发票,没有举示法律服务合同和转款凭证,但欧特克公司律师参与了出庭等诉讼程序,说明欧特克公司的确为本案产生了律师费,在世博公司没有举示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可欧特克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世博公司应当赔偿欧特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250000元。
3.关于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责任应当适用于世博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名誉或声誉等人格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本案中,世博公司的具体侵权行为仅为未经许可复制被诉侵权软件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实际仅侵害了欧特克公司享有的复制以及获得报酬的著作财产权。同时,欧特克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世博公司的侵权行为实际造成其声誉或商誉损害的结果。因此,对于欧特克公司主张世博公司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世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欧特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AutoCAD2006、AutoCAD2007、AutoCAD2008、AutoCAD2010、AutoCAD2011、AutoCAD2012、AutoCAD2014系列涉案软件的侵害,并删除或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二、世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特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250000元。三、驳回欧特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604元,由世博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查明的事实与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世博公司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一)世博公司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
本案中,世博公司对于欧特克公司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及其电脑上装载有被诉侵权软件的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认定其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提出异议,主张应按照其员工人数计算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套数,即不超过14套,且1台电脑中即使装载有多套不同版本的软件,也仅应按照1套软件进行计算。
对此,本院认为:世博公司提交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仅能证明原审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世博公司实际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但一则缴纳社保人数与世博公司的实际用工情况可能存在差异,二则员工人数和世博公司实际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套数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故对世博公司以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确定被诉侵权软件套数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在原审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时任世博公司监事王鹤鸣在保全文件中签字确认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的21台电脑为世博公司所有。前述电脑中,除编号为A17、A19的2台电脑没有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编号为C05、C06、C08的3台电脑因设有开机密码无法检查操作以外,其余16台电脑上均显示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世博公司作为编号为C05、C06、C08的电脑所有者,在原审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开机密码,原审法院据此推定3台电脑安装有被诉侵权软件并无不当。综上,世博公司共有19台电脑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
由于涉案软件存在多个不同版本,且欧特克公司对该不同版本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故应以世博公司实际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套数进行计算。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世博公司的16台电脑共安装了不同版本共计22套被诉侵权软件,对于未能开机的编号为C05、C06、C08的3台电脑,推定各安装了1套被诉侵权软件。原审法院依据欧特克公司的主张,认定世博公司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为24套,并无不当。
(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世博公司认为,根据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推进行业BIM应用的通知》(渝设协字[2018]第13号)文件内容,涉案软件的市场交易价格较低,并应参考该文件中的金额确定赔偿数额。但其举示的通知文件中,并未载明涉案软件的单一种类授权价格,同时,该文件中还注明该许可方案适用于勘察设计协会会员单位,世博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其符合适用该价格的条件。故关于世博公司参考该通知确定赔偿金额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已经考虑了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造成的后果,其中包含了世博公司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企业规模等因素。原审法院综合参考软件的性质、软件的许可使用价格等多个因素确定世博公司赔偿欧特克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并无不当。世博公司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世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重庆世博园***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磊
审 判 员 周平
审 判 员 何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琪
书 记 员 王怡
裁判要点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413号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魏磊
审判员:周平、何隽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2日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世博园***设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一、被告重庆世博园***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享有著作权的AutoCAD2006、AutoCAD2007、AutoCAD2008、AutoCAD2010、AutoCAD2011、AutoCAD2012、AutoCAD2014系列计算机软件的侵害,并删除或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
二、被告重庆世博园***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2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赔偿金额的认定
裁判观点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