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博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世博园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奥多比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世博园***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附**5-3、4。
法定代表人:王鹤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住所。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里福尼亚州圣约瑟市帕克街**5ParkAvenue,SanJose,California95110,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代表人:约翰·斯科特·埃文斯(JohnScottEvans),、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世博园***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多比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的(2019)渝0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0月1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世博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赵长江,被上诉人奥多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博园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赔偿金额。事实和理由:(一)《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显示,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世博园林公司员工数量为16-22人不等。2017年7月原审法院保全时,世博园林公司实际员工为17人,除去担任行政、财务和司机等职务的人员外,从事设计的员工为14人,因此,世博园林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不超过14套,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17套。(二)原审法院认定的侵权赔偿金额过高,忽略了市场价格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并且没有以重庆市的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的重庆市,根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推进行业BIM应用的通知》(渝设协字[2018]第13号),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统一协调价格,对于50人以下的企业以4.5万元的年价提供二十几种软件供会员使用(包括Photoshop),不限台套数并且提供售后服务。因此,假设被诉侵权软件在重庆市××林公司出售,其最高年价为4.5万元,这是奥多比公司能够获取的最高收益,应当以此价格确定赔偿数额。此外,世博园林公司也未享受到培训、登门故障维护等售后服务。(三)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世博园林公司财务报表,世博园林公司为小型企业,公司规模小、营业额低,甚至存在亏损,侵权影响小,原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时未考虑企业规模,采用和大型企业相同的标准,显失公平。
奥多比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奥多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奥多比公司诉讼请求:1.世博园林公司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奥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AdobePhotoshop系列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2.世博园林公司赔偿奥多比公司经济损失84420元;3.世博园林公司承担奥多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20000元;4.世博园林公司在《人民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上书面向奥多比公司赔礼道歉;5.世博园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世博园林公司原审辩称:(一)2017年7月法院保全时,世博园林公司实际用于设计的电脑不超过14台,被诉侵权软件数量不超过14套。奥多比公司主张的涉案电脑21台、安装涉案软件24套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二)世博园林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营业额低,2016年至2018年利润总额分别为86531.35元、-30644.81元、100435.24元。(三)奥多比公司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过高,所举示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四)法院在综合确定赔偿金时,应考虑中国中小企业的现实情况和行业协会已经达成的协商价格。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关于奥多比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事实
2007年4月16日,奥多比公司将AdobePhotoshopCS3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证载明:注册编号为TX6-528-611,作品名称为AdobePhotoshopCS3forWindowsandMacintosh,完成年份为2007年,著作权人为奥多比公司。
2008年10月15日,奥多比公司将AdobePhotoshopCS4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证载明:注册编号为TX6-898-742,作品名称为AdobePhotoshopCS4,完成年份为2008年,著作权人为奥多比公司。
2010年4月30日,奥多比公司将AdobePhotoshopCS5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证载明:注册编号为TX7-268-516,作品名称为AdobePhotoshopCS5,完成年份为2010年,著作权人为奥多比公司。
2012年5月7日,奥多比公司将AdobePhotoshopCS6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证载明:注册编号为TX7-554-295,作品名称为AdobePhotoshopCS6,完成年份为2012年,著作权人为奥多比公司。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
1.世博园林公司基本情况
世博园林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股东为鲍华兵、刘云龙、王鹤鹏(其中王鹤鹏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园***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居住社区、商业街区规划咨询。
2019年4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其上载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及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世博园林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原审庭审中,世博园林公司为进一步证明其系小型企业,提交了《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其中,《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显示,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世博园林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最多时为22人,最少时为16人,2017年7月缴纳社保人员数为17人。该社保证明尾部载明,其所列缴费人数不含当月申报新增但尚未缴费的人员。《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显示,其打印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世博园林公司参保人员为17人(列明了起始参保时间),未显示具体查询起止时间。
2.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2017年6月19日,原审法院依法受理了奥多比公司诉案外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7)渝0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该判决事实查明部分载明:在法院对案外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实际办公场地内的计算机上使用涉案AdobePhotoshop系列软件的相关信息(包括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以及卸载、删除时间)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经查,保全现场共有电脑57台,其中2台电脑仅有显示屏没有主机,1台电脑为打印机服务器,因此,实际办公电脑为54台。世博园林公司的工作人员王鹤鹏称,世博园林公司租用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的场地办公,证据保全电脑中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共21台电脑系世博园林公司所有。为查明事实,原审法院调取了世博园林公司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共同租房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已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A-18-1.2.3.4号房的房屋权利人[浩荣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世博园林公司)对该房屋充分了解并愿意与甲方共同承租,用于纯办公用途。此外,该协议还就双方的办公人数比例、费用分摊比例、共同租赁期间等内容作了具体约定。
根据《计算机抽查情况》、保全时拍摄的照片及当事人共同确定,在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的21台电脑中,有3台电脑(即编号C05、C06、C08电脑)因设有开机密码无法检查操作。能够开机检查的18台电脑中,有14台电脑安装了涉案AdobePhotoshop软件。具体安装情况如下:有2台电脑安装了AdobePhotoshopCS3软件(即编号C07、C10电脑),有2台电脑安装了AdobePhotoshopCS4软件(即编号C02、C09电脑),有3台电脑安装了AdobePhotoshopCS5软件(即编号C11、C12、C13电脑),有7台电脑安装了AdobePhotoshopCS6软件(即编号A17、A18、A20、B19、B20、C03、C04电脑)。打开上述被诉侵权软件,显示有“AdobePhotoshopCS6”“©1996-2012AdobeSystemsIncorporated.Allrightsreserved”等字样。
原审庭审中,世博园林公司表示,编号为B19-B22、C11-C13的电脑非其所有。世博园林公司解释称,世博园林公司与案外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合署办公,办公区域混同;王鹤鹏只是员工监事,对实际情况并不清楚,在法院对其进行询问时,其并未一一查看电脑使用情况,其确认行为不能代表世博园林公司。
另,奥多比公司提交的保全照片显示,编号C04号电脑“开始”中“程序”界面显示有AdobePhotoshopCS5软件名称。
(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及市场价格
百度百科对于涉案AdobePhotoshop计算机软件的描述为:AdobePhotoshop,简称“PS”,是由AdobeSystems开发和发行的图像处理软件。Photoshop主要处理以像素所构成的数字图像,使用其众多的编修与绘图工具,可以有效地进行图片编辑工作。PS有很多功能,在图像、图形、文字、视频、出版等各方面都有涉及。AdobePhotoshop系列软件目前包含但不限于AdobePhotoshopCS3、AdobePhotoshopCS4、AdobePhotoshopCS5、AdobePhotoshopCS6等版本。
奥多比公司官网对于涉案AdobePhotoshop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描述为:1.重新想象现实,只要您能想得到,您便可以使用Photoshop这一全球最佳的图像和设计应用程序将您想象中的内容制作出来,创建和增强照片、插图和3D图稿,设计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编辑视频、模拟真实生活画作等。2.专为所有设计人员而设计,从海报到包装、从普通的横幅到绚丽的网站,从令人难忘的徽标到吸引眼球的图标,Photoshop在不断推动创意世界向前发展,利用直观的工具和易用的模板,即使是初学者也能创作令人惊叹的作品。3.功能强大的画笔。用专门为插画师设计的工具,随时随地绘制灵感。绘制完美对称的图案,利用笔触平滑获得精致外观。利用感觉真实的铅笔、钢笔、马克笔和画笔进行创作,包括著名插画师KyleT.Webster提供的超过1000种画笔。另,该官网载明了奥多比公司中国白金授权经销商、金牌授权经销商、认证授权经销商的联系方式,其中,重庆市的授权经销商包括重庆毕升慧泰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7月8日,案外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12套PhotoshopCS310.0(中文)软件,每套单价5290元,合同另约定卖方的服务内容包括:一年免费电话及邮件支持、提供产品补丁升级、版本更新通知、软件产品的现场培训。2008年8月12日,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销售上述软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0年3月15日,案外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Adobe软件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4套PhotoshopCS4软件,每套单价4445元,合同另约定卖方的服务内容包括:免费上门安装、5*8免费电话支持、5*8免费邮件支持、1年内免费4次上门巡检。2010年4月7日,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销售上述软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0年6月11日,案外人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苏州南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商务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16套PhotoshopCS5软件,每套单价5820元。2010年7月19日,苏州南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出具“货物名称”为“PhotoshopCS5中文简体”“数量”为16套、金额总计862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10月25日,案外人爱点击互动(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北京数字星空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3套PhotoshopCS6软件,每套单价5395元。当日,北京数字星空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向爱点击互动(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出具销售上述软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9年5月20日,重庆火线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鎏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送的报价单显示,Photoshop每套每年的单价为4000元,此报价有效期至2019年8月20日。
另,奥多比公司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提交了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向其出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编号24904866),该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律师费”,备注内容为“奥多比公司诉世博园林公司Photoshop案”,金额总计2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世博园林公司实际侵权电脑数量问题
世博园林公司与案外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共同租房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承租办公场地(即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A栋18层1-4号)。在证据保全过程中,世博园林公司的工作人员王鹤鹏认可证据保全电脑中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共21台电脑系世博园林公司所有。经查,王鹤鹏系世博园林公司股东兼监事。世博园林公司举示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载明2017年7月该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为17人,但该社保证明亦载明其所列缴费人数不含当月申报新增但尚未缴费的人员,即存在实际人数与缴费人员数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世博园林公司提出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时其员工人数仅为17人且实际用于设计的电脑数量不超过14台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鉴于王鹤鹏系世博园林公司股东兼监事,对该公司办公情况具有一定了解,在无相应反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证据保全电脑中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共21台电脑系世博园林公司所有。
在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的21台电脑中,有4台电脑没有安装被诉侵权软件(即编号A19、B21、B22、C01电脑),有3台电脑(即编号C05、C06、C08电脑)因设有开机密码无法检查操作,有1台电脑(即编号C04)在“开始”中“程序”界面显示了软件名称。世博园林公司是编号C05、C06、C08电脑的所有者,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其不提供开机密码,导致无法查明该3台电脑的软件安装情况,故奥多比公司关于推定该3台电脑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的主张,应予支持。对于编号C04电脑,该电脑在“开始”中“程序”界面显示名称,这一现象说明该电脑中曾经较大可能实际安装过被诉侵权软件,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名称相同但内容不同的其他的Photoshop软件,因此,应认定该电脑曾经实际复制侵权的软件。综上,在世博园林公司所有的21台电脑中,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的电脑总计17台。
(二)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世博园林公司未经奥多比公司许可安装、复制AdobePhotoshop系列软件,也没有向奥多比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奥多比公司对AdobePhotoshop系列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1.关于停止侵权
本案中,世博园林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停止侵权,故奥多比公司要求世博园林公司停止侵权并删除或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载体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2.关于赔偿责任
本案无法确定奥多比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世博园林公司侵权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及相关规定,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原审法院注意到以下的因素:(1)软件的性质。AdobePhotoshop系列软件是奥多比公司出品的一种产品解决方案软件,与其他应用软件的最大的不同就是可以使用该软件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尤其是对于建筑设计企业或类似企业来说,没有AdobePhotoshop软件或者类似的设计软件,其企业成本将大大增加。(2)软件的许可使用价格。虽然奥多比公司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直接证据,但也可以反映出涉案软件发行当年的许可价格。(3)软件购销合同中的许可期限为永久授权。奥多比公司提交的软件销售合同中均没有对软件许可使用期限作出限制,因此其合同售价反映的是软件的永久使用授权的价格。(4)软件购销合同中的价款包含售后服务的对价。奥多比公司提交的部分软件销售合同中均约定了培训、维护等售后服务,因此合同约定的软件售价包含了售后服务的对价。(5)世博园林公司的主观状态。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世博园林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上安装涉案软件是为了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属于商业性使用,由于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软件系合法取得或得到奥多比公司授权、许可,故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6)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造成的后果。从世博园林公司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企业规模来看,世博园林公司复制并使用涉案软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7)侵权数量。从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看,认定世博园林公司实际侵权软件数量为17套具有一定合理性。(8)关于合理费用的问题。虽然奥多比公司仅举示了律师费发票,没有举示法律服务合同和转款凭证,但奥多比公司律师参与了出庭等诉讼程序,说明奥多比公司的确为本案产生了律师费,在世博园林公司没有举示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可奥多比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世博园林公司应当赔偿奥多比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
3.关于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责任应当适用于世博园林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名誉或声誉等人格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本案中,世博园林公司的具体侵权行为仅为未经许可复制被诉侵权软件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实际仅侵害了奥多比公司享有的复制以及获得报酬的著作财产权。同时,奥多比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世博园林公司的侵权行为实际造成其声誉或商誉损害的结果。因此,对于奥多比公司主张世博园林公司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世博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奥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AdobePhotoshopCS3、AdobePhotoshopCS4、AdobePhotoshopCS5、AdobePhotoshopCS6计算机软件的侵害,并删除或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二、世博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多比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三、驳回奥多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世博园林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世博园林公司、奥多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413号民事判决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9月10日,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推进行业BIM应用的通知》(渝设协字[2018]第13号),该通知附件1《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欧特克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发展2018-2019年度应用解决方案》载明:本方案拟在2018年9月15日前发布,在2019年12月31日前,会员单位遵循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本方案。参与方案的会员单位签署期限为三年的协议,按年固定缴纳当年的软件授权使用费,即可享受协议期内的正版化和信息化权益。对不同类型的会员单位实行不同的年费标准。欧特克公司授权重庆火线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方案的服务单位,负责参与单位签订商务合同,提供相应的销售服务。具体年费标准为:(1)50人以下勘察设计单位(A类),年费为45000元/年;(2)51-100人的勘察设计单位(B类),年费为105000元/年;(3)101-200人的勘察设计单位(C类),年费为225000元/年;(4)201-400人的勘察设计单位,年费为360000元/年;(5)超过400人的勘察设计单位,年费不低于600000元/年,具体标准另行“一对一”协商确定。欧特克公司将向参与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软件套装(含Revit、AutoCAD、3dsMax等26种软件),套装数量参考参与单位缴纳的年费金额和欧特克软件产品价格而综合核定,核算价格将低于当期的市场销售价格。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4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原审判决确定的世博园林公司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是否正确;(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世博园林公司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是否正确
本案中,世博园林公司对于奥多比公司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及其电脑上装载有被诉侵权软件的事实没有异议,仅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其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提出异议,主张应当按照《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记载的员工人数并减去担任非设计职务的员工人数之后计算其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套数,即不超过14套。对此,本院认为,世博园林公司提交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仅能证明原审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世博园林公司实际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但是缴纳社保人数与该公司的实际用工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并且员工人数和该公司实际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套数之间也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故对世博园林公司以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确定被诉侵权软件套数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世博园林公司的员工王鹤鹏确认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的21台电脑为世博园林公司所有。原审法院根据电脑开机检查的情况,同时考虑到世博园林公司拒不提供编号C05、C06、C08的电脑的开机密码,导致无法检查该3台电脑安装软件情况的事实,认定世博园林公司所有的21台电脑中安装17套不同版本的被诉侵权软件,并无不当。世博园林公司上诉称王鹤鹏不了解现场办公情况,其在现场保全时的确认行为不能作为认定世博园林公司拥有电脑数量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世博园林公司二审确认原审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王鹤鹏是该公司的股东、监事,可见王鹤鹏对于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世博园林公司没有提交反证足以推翻的情况下,王鹤鹏的确认行为可以作为认定世博园林公司拥有电脑数量的依据。因此,世博园林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软件数量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制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本案中,世博园林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性质及许可使用价格和内容、世博园林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奥多比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确定世博园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并无不当。世博园林公司关于其属于小型企业,经营规模和侵权影响小的抗辩主张不能成为减轻或者免除其侵权责任的理由,故对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世博园林公司还主张,应参考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推进行业BIM应用的通知》(渝设协字[2018]第13号)确定赔偿数额。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世博园林公司在原审以及二审中并未将上述文件作为证据提交。其次,即便接受该文件,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该文件所涉及的著作权人并非本案的权利人,所附软件也不包括涉案软件。因此,世博园林公司关于应当参考该文件确定本案赔偿金额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世博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重庆世博园***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傅 蕾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汤 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律
书 记 员  谢思琳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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