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初字第1944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8月10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6600906-6,住所所在地南京市北京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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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