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初字第1944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被告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6600906-6,住所所在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