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地风景园艺绿化设计有限公司

***与云南大地石业(集团)红河宾馆有限公司、云南大地石业(集团)红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昆民四初字第26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鹿斌、高捷,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大地石业(集团)红河宾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春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大地石业(集团)红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春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大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拓东路***号拓东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郭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大地风景园艺绿化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拓东路北廊拓东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郭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大地木本油脂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拓东路拓东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郭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拓东路北廊拓东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郭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拓东路***号拓东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郭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滇源镇东鱼路。
法定代表人郭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郭学良,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以上九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师亚仙、夏明友,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因与被告云南大地石业(集团)红河宾馆有限公司、云南大地石业(集团)红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大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地风景园艺绿化设计有限公司、云南大地木本油脂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80元,减半收取58840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孙 建
审 判 员  朱吉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锐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