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柳州市五指山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04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勘察院院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五指山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柳州市五指山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