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

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5民初1974号
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农业大学会计,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
被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职工,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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