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2民初2565号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
被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甄世伟
人民陪审员张风
人民陪审员刘兰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