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

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05民初1463号
原告:内蒙古***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男,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震,男,该公司外业总监。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瑞,男,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征收管理办公室科员。
原告内蒙古***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孙震、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支付***公司测绘费1177264元;2、判令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公司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保全庄村征收测绘工程《测绘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测绘内容是完成保全庄村征收测绘项目的测绘任务,共计1868671.27平方米,合计占地2803.01亩,测绘价格为壹佰壹拾柒万柒仟贰佰陆拾肆元整(¥:1177264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公司提交测量成果资料前,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面完成测绘任务,并于2016年7月11日将测绘成果交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有其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时至今日,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测绘费,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此起诉。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公司提交的《测绘合同》、《测绘成果交接、验收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日,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保全庄村征收测绘工程测绘合同》一份,约定:本次完成保全庄征收测绘项目的测绘任务,共计1868671.27平方米,合计占地2803.01亩。取费420元/亩,测绘价格为壹佰壹拾七万柒仟贰佰陆拾肆元整(小写1177264元)。测绘成果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正式提交;付款方式:乙方提交测量成果资料前,甲方应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2016年7月11日,***公司向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交付测绘成果,房屋征收办公司接收测绘成果并进行验收,但未支付测绘费,***公司故此起诉。
本院认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公司签订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保全庄村征收测绘工程测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测绘义务,并向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交付测绘成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亦在交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测绘款的义务,故对***公司要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支付测绘费11772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公司主张的测绘费1177264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费1177264元。
案件受理费15395元(***公司已预交),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迟玉青
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
人民陪审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武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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