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民初2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