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03民初1706号
原告: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住所地长沙市万家丽南路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凯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龙洲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原告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与被告益阳凯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于2018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皮旭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