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

某某与阳光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2766号
原告:龙兴利,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红,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第三人: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住所地长沙市。
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兴利诉被告***、第三人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兴利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兴利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