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9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红专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7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南省郑国环保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现已执行部分款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9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