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初2936号
原告:云南功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C7-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608420。
法定代表人:唐云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松,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佶欣,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红专路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593P。
法定代表人:张桦。
原告云南功业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2019年10月31日,原告云南功业锅炉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付清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功业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功业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计2919元,由云南功业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能熊
审判员 李彩云
审判员 郭 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珩瑶
书记员田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