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593P。
法定代表人:张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经济开发区恒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4968471K。
法定代表人:花建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60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廷勇
审判员 边清新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