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15号
申请人:**,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红专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593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16168.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16168.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