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15号 申请人:**,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红专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593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16168.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16168.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