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41号 申请人:**,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593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6168.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16168.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0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